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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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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債務 人  朱家樂即陳沛汝即陳沄辛之繼承

            朱家佑即陳沛汝即陳沄辛之繼承人

前列朱家樂即陳沛汝即陳沄辛之繼承人、朱家佑即陳沛汝即陳沄辛之繼承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朱品澔  
債  務  人  陳芊彣即陳沛汝即陳沄辛之繼承人

            陳春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朱家樂、朱家佑、陳芊彣、陳春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朱家樂、朱家佑、陳芊彣、陳春雄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均設於新北市蘆洲區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