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翔維餐飲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石雲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17,50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48,34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8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