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鴻武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8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1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1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1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