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49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慧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35元,及其中新臺幣9,60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