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秋明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筆信用卡款項,
惟聲請狀僅有1份信用卡申請書,故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其餘信用卡契約及自民國100年10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得
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得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