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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顏珮涵  

            潘嘉玉  


一、債務人潘嘉玉、顏珮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顏珮涵於民國109年4月至111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潘嘉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7,41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顏珮涵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嘉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祥玉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16元
潘嘉玉、顏珮涵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7416元
潘嘉玉、顏珮涵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16元
潘嘉玉、顏珮涵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