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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2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潘育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5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潘育萱〈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0月25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9,706元消費款、新臺幣1,681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52,587元整未為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706元
潘育萱
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