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凱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5,54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3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5,54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