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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梁詩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934元,及其中新臺幣13,56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梁詩怡於110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934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1,27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29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73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3,561元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