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6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程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711元,及其中新臺幣87,81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許程墅於98年9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
迄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5,711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4,200元整、消費款3,600元整、預借現金56,21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8,000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3,697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7,814元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