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67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培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5,2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王培寧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367,748元整。⒉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478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67,74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7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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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