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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珮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89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1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珮沂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