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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正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3,7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正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累計133,736元正未給付,其中129,463元為消費款;3,07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7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790元
吳正宇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267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