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
債 權 人 黃博程
債 務 人 陳冠炫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屏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