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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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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李紫棠即李淑君兼王秀蘭之繼承



            李家妤即王秀蘭之繼承人



            李沛昀即王秀蘭之繼承人



            李佩純即王秀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家妤、李沛昀、李佩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秀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紫棠即李淑君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39,62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6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由債務人李家妤、李沛昀、李佩純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秀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紫棠即李淑君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