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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李月娥兼李明孝之繼承



            顏麗君兼李明孝之繼承人


            李宏偉即李明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月娥、顏麗君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194,71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6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宏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月娥、顏麗君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1,20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