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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龔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8,67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11,501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5,03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73,57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