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方錫仁
尤漢清即董艷玲、尤誠宗之繼承人
尤慶宏即董艷玲、尤誠宗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尤佩縈、尤漢清、尤慶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董豔玲、尤誠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尤慶輝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114,83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由債務人尤佩縈、尤漢清、尤慶宏於繼承被繼承人董豔玲、尤誠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尤慶輝連帶負擔。
二、債務人尤佩縈、尤漢清、尤慶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董豔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尤慶輝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60,32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