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吳禹萳律師
債 務 人 蔡素蘭
蔡文旗
蔡榮生
一、
債務人蔡素蘭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2,08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文旗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5,42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榮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3,84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