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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78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謝浩一 上列 聲請人與王佳如、潘吳彩雲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王佳如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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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