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83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422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9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三吉於民國94年05月09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