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葉一帆
相 對 人
胡志山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元富、胡志山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元富、胡志山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月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