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87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蔣梅惠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50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