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游慧美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聲請狀所附流水債務查詢,聲請人請求總金額新台幣(下同)34,180元,包含本金29,334元及計算至民國96年9月之利息2,396元、
違約金2,250元、手續費200元,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或提出得主張自民國94年8月5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