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毓菁
曾天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3,9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陳毓菁於民國109年12月至11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曾天祥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3,96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債務人陳毓菁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曾天祥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82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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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