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游健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326元,及其中新臺幣14,4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