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天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87,35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5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