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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憶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3,4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9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㈣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9,48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㈤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㈥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3,08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㈦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9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926元
林憶婷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
002
新臺幣79486元
林憶婷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4
003
新臺幣93082元
林憶婷
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926元
林憶婷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79486元
林憶婷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93082元
林憶婷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