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健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078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24,109元,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10日、105年7月28日、105年7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
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29,078元,及其中本金124,109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帳款尚餘129,078元及其中本金124,10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