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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芊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1,5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4,7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1,8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84,9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761元
郭芊螢

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

002

新臺幣81829元
郭芊螢

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

003

新臺幣484925元
郭芊螢

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761元
郭芊螢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1829元
郭芊螢

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

003

新臺幣484925元
郭芊螢

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