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林玉菁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
債務人給付
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6,21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經查,
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
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最多僅得收取新臺幣13,600元);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5,86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最多僅得收取新臺幣15,6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