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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晏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2,5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晏修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15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299,704元正未給付,其中293,185元為本金;6,019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晏修於民國110年7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192,855元正未給付,其中185,924元為本金;6,13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3185元
張晏修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5924元
張晏修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