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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債  務  人  永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月華 


債  務  人  吳定綻 



            林莉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34,85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22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尚欠違約金1,011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