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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閎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璿 



上列聲請人與劉育伶即全福宅修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全福宅修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劉育伶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雙方協議解除契約,並由債務人負擔給付已送達之工程材料費,及部分施工完成之費用」之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報價單及LINE對話紀錄並無法知悉兩造間已協議解除契約,且約定由債務人負擔給付已送達之工程材料費,及部分施工完成之費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