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劉育伶即全福宅修工程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全福宅修工程行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劉育伶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
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
所載「雙方協議
解除契約,並由債務人負擔給付已送達之工程材料費,及部分施工完成之費用」之釋明文件。(
經查,聲請狀所附報價單及LINE對話紀錄並無法知悉
兩造間已協議解除契約,且約定由債務人負擔給付已送達之工程材料費,及部分施工完成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