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上列聲請人與陳文凱、李春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貸款契約書第11條,兩造約定乙方依第(八)款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時,應事先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甲方後,始生減少本貸款之額度或縮短本貸款期限或四維全部到期之效力:(八)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故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陳文凱、李春蘭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街000號五樓之2」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