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靜茹
上列
聲請人與陳文凱、李春蘭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聲請狀所附貸款契約書第11條,
兩造約定乙方依第(八)款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時,應事先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甲方後,始生減少本貸款之額度或縮短本貸款期限或四維全部到期之效力:(八)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故請提出已對
債務人陳文凱、李春蘭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街000號五樓之2」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