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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5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乙○○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 兩造簽約時 債務人係未成年人且尚未結婚, 乃屬限制 行為能力人,請提出 系爭契約經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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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