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芮萁即莊秋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031元,及其中新臺幣67,37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