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曾云萱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本件起息日究係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民國111年1月14日。
二、
經查,聲請人陳稱相對人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惟觀諸聲請狀所附相對人簽立之借據係記載:相對人因其兄長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與聲請人所陳並不相同。又聲請狀所附票據號碼CH298049號
本票1紙,到
期日為120年12月31日,尚未屆至,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00萬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