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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林能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曾云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兩造約定每月(期)清償本息新台幣15,226元,共120期,故請陳明契約起訖日(即相對人應自何時開始清償、最後一期清償日期)、相對人已清償期數及本金已屆清償期未清償數額,或提出兩造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若相對人已清償部分本金,則請提出得以新台幣100萬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之本金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