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丙○○、丙○○之父、甲○○○○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丙○○、丙○○之父、甲○○○○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相對人丙○○父及母之完整姓名、
住所。
二、
經查,丙○○之父母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
離婚,並約定由其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故請提出得向甲○○○○請求給付之依據。
三、請提出丙○○加入詐諞集團擔任車手,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收受聲請人交付之新台幣130萬元詐騙款項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