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崇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218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71,165元整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崇武於民國108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民國112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7,218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020元整、消費款58,667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2,49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833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