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依萱 住屏東縣○○鎮○○里○○街00號0樓 之0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760元,及自民國112年0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黃依萱於民國109年02月1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