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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宇紘即謝艾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5,0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6年8月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9.2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6,59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8月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1.2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8,44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1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443元

謝艾良


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21

002

新臺幣46596
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2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443元


謝艾良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6596元

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