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彥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8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5.5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3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1.4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49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194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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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