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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王凱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9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凱民於112年2月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債務人未依約還款,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附表。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2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498元

王凱民
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