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程凱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亦設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顏周聰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惟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變更為李宗恩,故本院於113年5月15日命聲請人提出其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0日收受
上開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相對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