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甲○○○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債務人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電信契約簽訂日期為105年8月16日,當時債務人尚未成年,
聲請狀所附電信契約僅有
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母吳秀珍之簽章,故請提出與債務人成立電信契約經其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之父蘇春水之允許、承認,或債務人本人於成年後(109年3月19日)承認
上開契約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