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王興祥即興祥畜牧場、王靜如、王唯嘉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得向
債務人王興祥即興祥畜牧場、王靜如請求
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及
法律依據。(查狀附應收帳款明細表及對帳單中客戶名稱均僅記載債務人王唯嘉一人)
二、請提出111年6月4日、111年6月11日及111年6月17日之對帳單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興祥畜牧場於
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