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吳禹萳律師
債 務 人 陳金全
陳金琳
陳怡靜
陳薇安
余晉豪
余嘉玲
黃麗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100,44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