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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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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百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百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百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公司設於臺中市南屯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